教育部考量延續「大專畢業生至職場實習方案」之政策,業於99年9月14日實習機構資格審核跨部會初審小組第48次會議討論決議,將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之「1-2大專畢業生至教育基金會實習方案」及「1-3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機構實習方案」等2個子計畫所規範之實習機構(不含學校及政治團體)一併納入「96-98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」第2階段申請對象。
請企業主踴躍參與「96-98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」。亦惠請各系協助轉達校友參加「96-98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」就業計畫。